发布者:刘玉帅|时间:2020年08月11日|149人看过举报
律师观点分析
A与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(2015)C一初字第1168号 原告A,女,44岁,1971年5月21日,汉族,地新乡市卫滨区平原XX, 委托代理人A,河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, 被告A,男,45岁,1970年2月14日,汉族,地址:新乡市, 本院在审理原告A诉被告B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,原告A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, 本院认为: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,裁定如下: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, 案件受理费150元,由原告A承担, 审判员牛记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A